罪犯唐嘉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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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09:54: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23号

 

  罪犯唐嘉龙,男,200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湘0105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嘉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2022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10月、11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2023年8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共获奖励分8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将其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嘉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唐嘉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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