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1号
罪犯唐某典,男,2001年某月某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某县人,住湖南省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湘08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刚(唐某典父亲)、唐某丽(唐某典母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田某明(被害人父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578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2032年9月23日止,2018年5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2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2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某典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4月和6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9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7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某典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唐某典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