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66号
罪犯戴超,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7)京0114刑初1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15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8.2万元(与其他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期间已退赔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京01刑终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9年2月15日止,2018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2022年均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每月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戴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