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柿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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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09:56:4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号

 

  罪犯唐柿,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50000元),追缴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及冻结的人民币218720.95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8月16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柿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6月至8月、12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4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5月至6月、8月至11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31分。截止2023年11月共折表扬7次,并余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属特定从严对象,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454.11元,超出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柿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唐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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