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43号
罪犯戴东,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3年9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4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戴东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7日止,2017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1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于2021年12月24日在车间劳动时不服从干警管教,摔凳子,扣教育改造分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4月-7月、9月-10月、12月、2023年1月-3月、5月-7月、10月-11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6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3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有一次前科,且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戴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