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长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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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09:58: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31号

 

  罪犯唐长晟,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0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月7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9月9日。假释考验期间重新犯罪。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湘1223刑初字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长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20000元;新罪所判刑罚与假释未执行的刑期二年八个月零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8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2016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长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4月至6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共获奖励分62分。2021年2月20日因生活琐事动手打人扣考核分30分;2021年10月12日,在监舍排队时与他犯发生矛盾,并动手打人,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奖励分50分;2022年6月10日,该犯因生活琐事发生动手打人,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2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192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假释期间重新犯罪,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多次违规扣分情况,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长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唐长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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