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91号
罪犯田亮,男,2001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8)湘02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勇军、黄金花撤回对被告人田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彩凤、田时训的附带民事诉讼。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8)湘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2019年4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1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亮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6月、8月、9月、11月份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完成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和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7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可以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田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