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号
罪犯田叶,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湘01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田叶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湘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9月、11月、12月以及2023年1月至8月、10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10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三次违反监规扣分:2020年8月该犯未在指定区域抽烟,被扣考核分20分;2022年6月18日该犯在监舍区夜间轮值时不服从警察的监管改造安排,被扣考核分2分;2022年6月28日,该犯与同犯董建军在监舍内发生争吵后打架斗殴,被扣考核分10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且有一次系重大违规且被给予警告处分,但该犯能及时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自此后的服刑期间即2022年7月至2023年11月再无任何扣分现象,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打架斗殴曾被给予警告处分,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对其延长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叶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田叶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