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戴柯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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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09:59:1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98号

 

  罪犯戴柯,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湘0626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已缴纳)。责令被告人戴柯赔偿被害人刘江江损失人民币1182917.22元(被害人已谅解)。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8年8月29日止,2019年8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三次违规扣分现象:该犯在2020年1月5日在车间私藏槟榔,扣教育改造分100分。2021年5月12日该犯与同犯于建业因生产质量发生争吵,并先动手打人,扣教育改造分100分。2023年5月22日该犯在生活区监舍内违规吸烟,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6月份该犯未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扣劳动改造分10分。该犯在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9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2类2级,整月圆满完成岗位任务,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0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2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严重违规情况,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戴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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