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6号
罪犯涂在德,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湘0624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涂在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未履行);二、追缴涂在德在湘阴县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5万股权,按比例退赔给曾靖宇和阳宏,不足部分责令涂在德继续退赔;三、责令被告人涂在德向各被害人退赔损失535.47万元。其中向朱新云退赔实际借款共计17万元;向蒋琼瑶退赔16万元;向李艳退赔13万元;向周根退赔44.2万元;向黄志芳及其女黄争光退赔35万元;向吴文清退赔40万元;向雷文兵退赔60万元;向楚宗清退赔224万元;向廖新飞退赔45万元;向高四祥退赔36万元;向雷有明退赔5.27万元。此款从依法处置公安机关已查封的其他财产中退赔,平均退赔给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退赔(未履行)。被告人涂在德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湘06刑终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202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涂在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3月、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9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3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在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涂在德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