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戴仙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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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07: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6号

 

  罪犯戴仙军,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湘092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仙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7年11月27日止,201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1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仙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1年、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仙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戴仙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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