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42号
罪犯汪安微,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湘011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汪安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二、对被告人丁杰、吴素珍、汪安微(已缴纳120500元)、吴建福、王家敏、汪福来、汪安波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八千三百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2020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5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安微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3月、4月、7月、8月、10月、12月、2023年2月、3月、7月、10月、11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9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4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安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汪安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