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单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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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08:4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7号

 

  罪犯单标,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湘0626刑初28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单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履行完毕);二、追缴被告人单标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千元,上缴国库(已履行)。刑期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单标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劳动奖分6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单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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