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号
罪犯邓超红,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8)湘062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超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责令被告人邓超红、蔡新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退赔给受害人(已履行45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202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超红在本次报请减刑的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0年10月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基础会计学》取得63分,获得奖励分50分;2021年4月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企业管理概论》取得60分,获得奖励分50分;2021年10月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市场营销学》取得72分,获得奖励分50分。2022年2月至10月;2023年1月、3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84分。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有三次违规扣分现象:2021年7月10日,该犯在车间进行劳动生产时,在未经警官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超越活动范围去拿货,扣考核分30分;2021年9月14日,该犯私自携带食品进入车间,扣考核分30分;2023年4月该犯不服从警察改造工作安排,扣考核分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8次,并余3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违规扣分,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超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邓超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