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3号
罪犯邓冲,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07克予以没收。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2016年3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6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0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冲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2、5、6月和2023年8-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2年8月和2023年4-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毒品类犯罪罪犯且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邓冲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