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海仁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20: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87号

 

  罪犯邓海仁,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9)湘0103刑初7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海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9年5月21日止,202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海仁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2月、4月、6月、10月、12月、2023年3月、5月至6月、8月至10月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岗位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2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8次,并余1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445.8元,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海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邓海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