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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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21:5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8号

 

  罪犯邓勇,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被告人曹文梁、皮武义、邓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华春、曾辛花的物质损失人民币505353.9元。其中邓勇承担30%赔偿责任,即151606.17元(未履行)。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2013年3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12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5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87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4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12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8月、10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3年5月至7月、9月至10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5分;2023年8、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2分。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三次违规扣分现象:2021年5月16日,该犯与他犯在监舍打架,扣50分;2021年9月1日,该犯在绿化劳动过程中不听从警察指挥,不服从安排,态度不好,扣50分;2022年8月该犯在集合时因他犯插队,该犯上前制止,该犯与他犯扭打在一起,该犯先动手,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8次,并余5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中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未履行、服刑期间曾有违规扣分,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邓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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