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4号
罪犯汪益钦,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汪益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履行2400元)。二责令该犯分别向被害人卢新成、童青山等14人退赔人民币952997.14元。(已退赔15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益钦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2月、4月、5月、7月至2023年2月、2023年4月至6月、8月至11月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163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437元,超出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益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汪益钦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