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跃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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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23:1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11号

 

  罪犯邓跃华,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5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册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跃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2014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更94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4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跃华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加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9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79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51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曾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跃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邓跃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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