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东生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24:4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15号

 

  罪犯王东生,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湘06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东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33年12月7日止,201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8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3年7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东生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7月、9月至12月和2023年2月至9月、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4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王东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