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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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28: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0号

 

  罪犯杜磊,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句容市人,住江苏省句容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湘01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缴纳1600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202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磊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0年9月24日在生产车间内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教育改造分3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2、4、5、6、8至2023年5月、8、9、10月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126分。截止2023年11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2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违规,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381元,超出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续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磊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杜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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