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2号
罪犯王高,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湘010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执行期间缴纳30000元,本次缴纳1300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湘01刑终10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32年12月26日止,2018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7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7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高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教育改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至10月、12月和2023年1、3、4、9、10、11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17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485元,超出监狱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王高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