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启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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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30:0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41号

 

  罪犯杜启云,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湘0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启云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00元(已缴纳2800元,本次缴纳3500元)。被告人杜启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湘刑终16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杜启云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杜启云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2017年6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15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2月11日止。
  该犯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启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0年9月该犯在2020年第三季度夹控重点危险分子期间,确保了安全无事故,奖50分;2020年12月该犯在2020年第四季度10月、11月夹控重点危险分子期间,确保了安全无事故,奖3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三类一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0次,并余2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杜启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无接见,月均消费仅175元,低于最低消费200元。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启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杜启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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