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51号
罪犯王海良,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19)湘0202刑初4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缴纳3000元);责令郭天才、郭天顺、郭巧辉、王海良退赔被害人黄锦瑛人民币229000元、退赔被害人毛继红人民币70600元、退赔被害人刘天蓉人民币80400元、退赔被害人张德容人民币151000元、退赔被害人罗小红人民币53800元、退赔被害人张秀玉人民币67800元、退赔被害人杨春凤人民币148000元。被告人王海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02刑终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2021年3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海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5月、7月至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13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扣监管改造分30分以上的违规现象:2021年5月4日在监舍区,该犯超越活动范围私自窜队,被扣监管改造分4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1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良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王海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