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青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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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31:4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81号

 

  罪犯方青,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7月22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9月25日刑满获释;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29日经减刑获释。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17日止,2018年7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72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8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青自减刑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2月、5月至8月、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49分。2021年4月1日上午8点,该犯因生产原因与同犯陈振锦发生争执推拉,扣奖励分30分;2021年6月27日在生产车间罪犯方青与罪犯李述鹏发生矛盾,吵架,推诿,扣奖励分30分;2023年4月15日,罪犯方青和黎洪波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被民警制止。下午出工后,两犯在车间厕所内再次争吵,并动手打架,情节较轻,扣奖励分2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50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史,且在监内有多次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青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方青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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