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佳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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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32: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12号

 

  罪犯王佳星,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湘0121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佳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履行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佳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湘01刑终1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2018年1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佳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2022年3月-2022年7月;2022年9月;2023年4月-2023年6月;2023年8月、11月均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02分。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6次,并余3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王佳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两年的服刑期间无接见无汇款,月均消费仅107元,低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罚金1000元,系该犯近两年劳动报酬积累缴纳。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佳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王佳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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