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永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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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32: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06号

 

  罪犯方永,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2007)临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缴纳3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云高刑复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临中刑初字第33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方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2007年11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6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刑执字第289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8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刑执字第20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刑执字第48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1月20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4月27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刑更3216号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2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3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永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9月-2022年12月;2023年1月-2023年3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17分。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6次,并余1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方永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属法定从严对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永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方永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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