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47号
罪犯方忠党,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湘061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忠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2019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42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忠党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年满66周岁,系监狱认定的老年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4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减刑,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忠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方忠党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