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83号
罪犯冯栋栋,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柳林县人,住山西省柳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1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015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19)湘0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栋栋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被告人冯栋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湘刑终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8年9月16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栋栋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9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2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2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有两次犯罪前科,且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栋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冯栋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