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81号
罪犯王亮,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10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亮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因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该犯及其同案犯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湘01刑终7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亮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30年8月12日止,2021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3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该犯有两次违规扣分现象,2021年11月27日举止不文明,扣10分;2023年1月3日不听从警察指挥,对抗管教,扣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服刑期间曾有扣分现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王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