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银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37:0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号

 

  罪犯王某银,男,1999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某县人,住四川省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被告人王某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云刑终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29年1月31日止,2017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3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7月3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某银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10分;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6月,8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57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银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王某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