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7号
罪犯冯永前,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永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32年7月19日止,2018年3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14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2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永前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有三次扣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6月考试不及格被扣考核分2分;2022年10月该犯与他犯争吵打架被扣考核分5分;2023年6月该犯在车间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被扣考核分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运输毒品犯且有吸毒史,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服刑期间有违反监规扣分,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永前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冯永前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