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6号
罪犯王文利,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湘08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履行完毕)。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湘08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8年4月17日止,2019年9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文利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2023年7月、9月、10月、11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16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王文利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