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0号
罪犯王勇,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广东省珠海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屈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原已缴纳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该犯驾驶的车牌号为粤CZY530的黑色雪佛兰的小轿车一辆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湘06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7月16日止,2016年5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84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7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333分。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有几次扣分现象:2020年4月20日,该犯使用未编号的工具,被扣考核分30分;2022年2月该犯与他犯因设备维修引起争执,有推搡打人行为,被扣考核分5分;2022年3月该犯违反工具使用规定被扣1分;2023年5月该犯私藏未经允许的物品被扣考核分4分;2023年5月该犯在生活区有打人行为被扣考核分5分;2023年8月该犯因维修生产机器一事与他犯发生谩骂被扣考核分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5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几次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服刑期间曾有违规行为,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