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85号
罪犯王长虎,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阳县人,住山东省济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8年9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0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长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6月至12月、2023年3月至4月、6月至7月、9月至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3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主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长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王长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