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亮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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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47: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1号

 

  罪犯高亮,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海城市人,住辽宁省海城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29年10月21日止,2015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6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89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6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亮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4月、8月、11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2年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6分;2022年5月、6月和2023年5-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2年7和2023年10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5分;2023年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2分。该犯在本周期内有两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3月该犯违规吸烟被扣考核分2分;2022年12月该犯与他犯在打饭时争执推拉被扣考核分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2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运输毒品犯且有吸毒史,已对其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高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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