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11号
罪犯高鹏程,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中山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7年4月因挪用资金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8)湘0104刑初8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鹏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高鹏程退赔被害单位湖南景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二百零五万八千四百九十元,退赔被害人刘伟人民币二十万七千六百七十元,退赔被害人杨铁炎人民币六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刘峰人民币十六万七千三百元。被告人高鹏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071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中对上诉人高鹏程犯诈骗罪的定罪部分及责令退赔部分;撤销一审中对上诉人高鹏程犯盗窃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犯诈骗罪的量刑部分及决定执行的刑期部分;认定上诉人高鹏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202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鹏程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9月;2023年4月、5月;2023年9月、11月;均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25分。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8次,并余2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高鹏程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无汇款,月均消费仅174元,低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系该犯近两年劳动报酬累积缴纳。鉴于该犯有犯罪前科,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鹏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高鹏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