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57号
罪犯文军,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湘06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已缴纳8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湘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8月,2023年9月至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0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1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文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