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威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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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51: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94号

 

  罪犯高威,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湘0702刑初3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高威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8)湘0702刑初6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与原判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湘07刑终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13日止,2019年9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威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12月、2023年2月至3月、6月至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72分。该犯在2021年2月27日晚上在监舍被罪犯邓雄动手后挨打后还手对打,扣30分;2021年11月11日,罪犯在生活区内,高威因为无端怀疑李华锋偷拿了他的膏药,于是在监区组织观看新闻联播的时间,离开座位上前质问并打了李华锋两下,扣奖励分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1次,并余1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在考核周期内有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高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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