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36号
罪犯葛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泰兴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冬开、宋菊香、钟晴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葛乐赔偿70000元(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朝辉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1200元,被告人葛乐赔偿21840元(已履行)。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6年11月14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7刑更30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4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7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葛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3月、5月、6月劳动定级为3类2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8分;2022年7月、9月至2023年1月、2月、5月至7月劳动定级为3类1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5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葛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型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属法定从严对象,应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葛乐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