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4号
罪犯郭旦军,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11月25日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10日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湘01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旦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郭旦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湘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1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旦军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2022年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教育改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7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15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5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前科,且本次因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旦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郭旦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