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翁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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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52: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3号

 

  罪犯翁平,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住湖南省屈原管理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湘062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因犯严重疾病,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后因发现漏罪,湖南省屈原管理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湘069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贩卖毒品罪剩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本次缴纳8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11月18日止,2020年8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翁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惯犯,应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因该犯身患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高冠心病、心功能3级,系监狱认定病犯,可以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翁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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