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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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56:5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8号

 

  罪犯吴斌,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昆刑一初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4800元),附带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2500元(执行期间缴纳200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4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刑执字第88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执字第9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2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34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斌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9月22日该犯和同改犯在车间因生产问题发生争执,未造成严重后果,扣教育改造分3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2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1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515元,超出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且系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吴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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