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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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0:58: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35号

 

  罪犯韩健,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湘0623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已缴纳5000元);责令退赔391500元(原已退赔80000元,本次缴纳12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2018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1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0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韩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9月、11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2023年8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3级,共获奖励分3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182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韩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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