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73号
罪犯吴成人,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04年7月、2007年9月、2014年8月20日被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五年。因连续8次谎称被盗抢而向长沙市各区派出所报案,于2008年12月被长沙市劳动教养1年6个月。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成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成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12月,2022年1月至9月、11月、12月,2023年3月至7月、10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33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43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吴成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仅242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鉴于该犯曾因诈骗四次被判刑和劳动教养,且系累犯,属法定从严对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成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吴成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