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61号
罪犯何荣华,男,199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和平县人,住广东省和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湘0521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何荣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张金潘、何飞跃、曹春龙、林海源、何荣华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湘05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7年7月4日止,2020年5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7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荣华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加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3月、5月-12月、2023年1月-11月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共奖考核分31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主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荣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何荣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