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海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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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00: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95号

 

  罪犯吴海东,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海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2014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69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3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海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3月8日,该犯在车间谩骂同犯陈孝吉,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份期间,该犯未完成本人劳动定额的70%,扣劳动改造10分。该犯在2022年1月至6月、8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3月至7月期间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1类6级,整月完成本人劳动定额的80%以下,共扣劳动改造分6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且在本次考核期间有多次违规,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海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吴海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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