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小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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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00:3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34号

 

  罪犯何小明,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小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2020年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小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3月劳动定级为3类3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6分;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劳动定级为3类2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8次,并余3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何小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何小明在近两年服刑期间月均消费489元,虽高于最低消费200元,但该犯在法院审理期间罹患肺癌中期,其月均消费中含该犯病后的营养品费用支出。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何小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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