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58号
罪犯贺前军,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8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前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原缴纳三千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33年5月10日止,2018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5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前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2月、5月-10月、12月、2023年1月-11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6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涉毒类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有吸毒史,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326.26元,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前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贺前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