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顺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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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1:03: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4号

 

  罪犯吴顺顺,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湘0104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顺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顺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3月至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2023年10月、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顺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吴顺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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